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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障礙(困難)概念

個體因智力遲鈍(智障)、感知或運動障礙、情緒和行為問題以及社會教育的不利因素(缺乏良好的學習環境或教育方法不善等)所造成的學習上的失敗統稱為學習障礙。它是生物學(如腦損傷)、社會文化(如家庭教育不當)和心理學(如注意障礙)三個領域中多種不良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學習障礙包括智障、學業不良和學習失能三種形式。不過,在更多的情況下,智障不列入學習障礙的討論範圍,也不列入本講義的範圍。了解這些概念有助於我們克服學習困難

學習障礙(困難)概念

()學習概念的界定

 

學習有廣義與狹義的定義,以及學生的學習等定義。本講義所討論的學習,是指以讀寫算為代表的智力學科的學習,亦即與知覺、認知、抽象化、概念化等高級神經活動相關聯的學習。

 

()“學業不良的界定關於學習障礙特徵的界定,大體上可以分為三種:

 

1.指學生學業未達基本標準。教育有其一定的目標。此目標指各個年齡、各個年級、各門學科或領域所規定學生必須達到的水平。它以各年齡、各年級的共同標準的形式確定下來。凡未達最低限度標準的學生,稱為學業不良學生,原則上都得實施輔導或治療教育。

 

2.低學力”(under-achiever)稱為學業不良。這裡所謂的低學力,指學生實際的學力測查結果明顯低於其智力測驗結果所推定的學力值。

 

3.學生因身心障礙,不能充分發揮其自身所擁有的潛能所導致的學習困難學業遲滯。若使用常態分佈模型,他們常常位於下位的7%內。

 

第一種界定最具有實踐意義,但容易出現標準是否合理的爭論。

第二種界定有利於尋找智力以外的不利於學力的因素,諸如教學法、家庭、環境適應等因素,但在智力上又容易陷入宿命論。

第三種界定從學生自身尋找答案,較符合尊重兒童個性的教育精神。

 

1.學習失能不是整個智力發展的滯後,而是某些特定部分的發展失常。

 

2.學 生只在口頭語言與書面語言的理解和使用的基本心理過程中顯示出一種或多種障礙,包括聽、說、讀、寫、拼音、或算術方面的問題,表現為學習上的知覺障礙、聽 覺障礙、輕微腦功能障礙、閱讀障礙、發展性失語症等。但原發於視覺障礙、聽覺障礙、運動障礙、弱智、情緒障礙的學習問題或由於環境缺陷所導致的學習問題不 在其列。

 

3.學習失能是內發於中樞神經系統功能障礙的障礙群的統稱。【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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